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87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廖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金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