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87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廖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宏远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金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