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85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麟,系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群,系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成都宏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廖继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
负责人:谢川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
原告**与被告***、被告成都宏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