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百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百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2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6号楼2**21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百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酉山路4号14号楼2**214室,经常经营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0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成,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海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百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海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