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复67号
复议申请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5号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栩如,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强路266号7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复议申请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立信公司)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执异3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在执行中铁立信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克西姆公司)一案中,中铁立信公司向该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锦江法院查明,2017年5月26日,锦江法院依据(2016)川0104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以(2017)川0104执1907号立案执行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中铁立信公司、马克西姆公司、***之间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载明:一、马克西姆公司从2017年11月起,每月1日向中铁立信公司支付执行款4000元,累计16期,总金额64000元,马克西姆公司如能严格按期足额付款,全部付清后,中铁立信公司放弃其他全部权利;二、如马克西姆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中铁立信公司有权主张(2016)川0104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未付余款,并据此恢复执行;三、***自愿加入本案的债务履行,与马克西姆公司共同就执行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马克西姆公司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意无条件代为付款并作为被执行人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后马克西姆公司未按约履行,异议人中铁立信公司申请追加***为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锦江法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案件执行阶段,只有在符合第三人向执行人民法院书面承诺其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下,才能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虽然《执行和解协议》载明***自愿加入本案债务履行与马克西姆公司共同就执行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并未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中铁立信公司在***未向锦江法院书面承诺的情形下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中铁立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根据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及马克西姆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马克西姆公司未按约履行,锦江法院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撤销(2018)川0104执异302号执行裁定,追加***为(2017)川0104执19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对锦江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已将该和解协议交锦江法院执行部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本案执行中,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且在当事各方将《执行和解协议》交与执行部门的情形下,即视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其中包括***自愿与马克西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担保债务履行等内容。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马克西姆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时,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综上,锦江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为由驳回中铁立信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本案无需追加被执行人,故锦江法院以(2018)川0104执异302号执行裁定作出驳回中铁立信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结果,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执异30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桓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于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菁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