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4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84122.19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