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04民初5226号
原告: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立信公司)与被告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马克西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因马克西姆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克西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克西姆公司向中铁立信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7882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马克西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铁立信公司承担马克西姆公司发包的“马克西姆咖啡店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承包范围:详见图纸及清单,承包方式: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总工期20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合同价款:78828元等。合同签订后,中铁立信公司即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随后,中铁立信公司多次催告马克西姆公司依约付款,马克西姆公司却以其与物业方解除了场地租赁协议,不再经营本咖啡店项目为由无理拒绝,至今仍未支付分文工程款。
被告马克西姆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庭审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中铁立信公司为马克西姆公司设计马克西姆咖啡馆装饰工程的装修设计,包括设计图纸、方案等,约定设计费10000元,并约定了其他附随义务。2015年9月7日,中铁立信公司(承包方、乙方)与马克西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马克西姆咖啡店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承包范围详见图纸及清单,承包方式为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总工期20天,自2015年9月7日开工,于2015年9月26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要求;合同价款78828元;开工前1天,甲方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1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但已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分2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定制饰面板木作加工完,油漆喷涂前,甲方当日验货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交验后三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马克西姆公司的代表***在设计图纸及效果图上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中铁立信公司依约进行了装饰装修改造工程。2015年9月26日,工程竣工,中铁立信公司制作了竣工报告。嗣后,马克西姆公司未向中铁立信公司支付工程款。2016年5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案涉工程的装修现状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庭审中,中铁立信公司陈述: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26日竣工当日即交付了马克西姆公司,并通知马克西姆公司进行验收,但马克西姆公司没来验收,中铁立信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验收,马克西姆公司拒绝验收。中铁立信公司只有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确认其承包的装修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以上事实,有中铁立信公司的营业执照、马克西姆公司的工商信息、《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效果图、《委托设计协议书》、工程竣工资料、(2016)川国公证字第49802号《公证书》及中铁立信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中铁立信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因无法核实通话对方录音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铁立信公司与马克西姆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马克西姆公司确认的设计图纸、效果图,结合《公证书》拍摄的案涉装修工程装修现状的照片,可以认定案涉装修工程已按照设计方案装修完毕并交付使用。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交验后三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故中铁立信公司要求马克西姆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788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马克西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违约责任。中铁立信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克西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铁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828元及利息(以本金78828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70元,由被告成都马克西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