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翔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常可龙、新疆志翔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8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可龙,男,1965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建洪,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志翔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德。
委托代理人:许娟,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栋,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代表人:樊玉保。
委托代理人:王思怡,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常可龙、新疆志翔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常可龙预交的二审诉讼费6026元,上诉人新疆志翔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62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宏坚
审 判 员  方 园
代理审判员  胡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矫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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