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23949号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作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广东广咨国际工程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亦同意***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慧斯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何润楹
书记员 庄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