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565号
原告: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羚,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旖旎,女。
被告: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直真冠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