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92民初232号
原告: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60351X,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武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456423C,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田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娇,女,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与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被告凯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8471.36元(以5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原告同被告签订《阳光100常州市上东城S1及S8商业LED显示屏安装工程合同》,项目地址为常州市武进区上东城S1及S8商业区,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该商业区LED显示屏安装工程,合同金额1100000元。现该工程已经竣工且已投入使用,并已过质保期。2019年9月9日,原被告关于案涉工程再次进行对帐,并于当日签订《最终结算帐目表》,该项目表载明,最终确定案涉项目工程款项为1098000元,且双方最终确认以此金额结算所有应付款项。2021年11月12日,原告同被告财务针对已付款项再次确认,被告明确自原告承接该项目工程至今,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04310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5490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望判如所请。
被告凯雷公司辩称,对工程款没有意见,欠付资金利息的计算日期、基数和计算标准不认可,律师费不认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半,担保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原告德威公司(承包商)与被告凯雷公司(雇主)签订《阳光100常州市上东城S1及S8商业LED显示屏安装工程》合同,凯雷公司将常州市武进区上东城S1及S8商业区LED显示屏安装工程承包给德威公司,合同金额1100000元。合同模式为总价包干,合同工期为30日历天。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同的日期算起,为期2年。保留金为结算合同价格的5%。工程验收合同之日起计满二年,且分承包商已修复所有缺陷,并经雇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工作签署认可后28天内,支付剩余保留金款项予承包商。2019年9月9日,原被告关于案涉工程再次进行对帐,并于当日签订《最终结算帐目表》,该帐目表载明,最终确定案涉项目工程款项为1098000元,且双方最终确认以此金额结算所有应付款项。2021年11月12日,原告同被告财务针对已付款项再次确认,被告明确自原告承接该项目工程至今,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043100元,被告实际收到金额为1043100元的发票。
另查明,案涉工程在内的S1-S6商业、S8商业、三期地下室工程于2019年4月3日由建设单位凯雷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于2019年4月4日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查验备案符合要求。2021年5月24日,凯雷公司工程设计部出具《阳光100常州项目缺陷修复竣工证书》,载明案涉合同项目为S1及S8商业LED显示屏安装,“上述合同项工程保修期已满并且所有工程缺陷均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修复,请给予办理本合同项工程保留金结算”,工程设计部、物业公司意见处均有人员签字确认。
再查明,2021年12月2日,原告德威公司与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5000元,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本案LED显示屏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原告陈述是在2018年10月竣工验收,被告认为在2019年11月5日竣工验收,但均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文件、项目表、对帐单、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工程缺陷修复竣工证书,被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对帐单,可以确认案涉工程价款为1098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431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549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因案涉合同约定保留金并经雇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工作签署认可后28天内,支付剩余保留金款项予承包商。根据原告提交的《阳光100常州项目缺陷修复竣工证书》,案涉项目于2021年5月24日修复完毕,被告应于2021年6月2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54900元及利息(以5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保全费704元,合计1459元,由被告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