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60351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9873268,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新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3512.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