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南门村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裴淑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