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DWN0G。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姚文宇,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文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桂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