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平县携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4133号之二
原告:镇平县携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镇菩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678099972J。
法定代表人:张昌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张骞大道南段路东宇信公司院内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DWNOG。
法定代表人:田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携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携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携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镇平县携富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萌
书 记 员  李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