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2民初1610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办事处广安路与**路交叉口凯旋城售楼部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DWN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