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2民初1610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办事处广安路与**路交叉口凯旋城售楼部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DWN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