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02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示范区枣林街道白河中路万正广场2栋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9GH8HE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风瑞办广安路与**路交叉口凯旋城售楼部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3XDDWNO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K2R05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暂定)。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南阳市卧龙区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宇信山水和院·壹号院项目的发包方,河南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承包方,南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劳务承包单位,原告系该工地工人。 2022年8月15日,原告在工地清运施工垃圾的过程中,因工地上的塔吊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起吊时将原告撞倒摔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因赔偿事项与各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需进一步通过鉴定予以明确,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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