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为朴园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园道公司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判令应承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337,082.00元及诉讼费3178.00元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未履行任何还款。在人民法院的多次调解下,被申请人***同意承担强制执行偿还义务,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仍分文未付,直至2018年12月1日迫于法警的压力才支付了2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佰联通用公司与朴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判决:朴园道公司向佰联通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7082元。朴园道公司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鄂01民终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佰联通用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朴园到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8)鄂0106执562号立案,在执行期间,佰联公司、朴园道公司与**刚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现下欠工程款,按(2018)鄂0106执562号民事执行一案,达成如下协议:一.朴园道公司应于2018年8月6日给付佰联公司1万,2018年8月20日给付4万元,共计5万元。二、2018年9月开始每月支付1.5万元,在一年半内还清余款(余款余额经双方调解为35万元)。2020年3月前全部还清。三、如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未履行还款,自动恢复原(2018)鄂0106执562号民事执行裁定书,严格按照原一审判决履行2016)鄂0106民初6286号判决。四、被执行人个人***,愿意对原审判决及本次达成的和解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佰联通用公司与朴园道公司、**刚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对朴园道公司不能履行的债务,***个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人佰联通用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18)鄂0106执56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