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3616号
原告:青海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1号楼1**10层11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9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