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恢1580号
申请执行人**1,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3,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2,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1与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中查明,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2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南戈苑11栋)的不动产权予以保全查封(设有抵押)。
2022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2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的不动产权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名下登记车辆,暂不宜查封。
执行中,未发现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2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线索。
因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2未履行本案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1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2(共有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南戈苑11栋)的不动产权予以评估、拍卖。
2023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1以正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1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2应继续履行(2021)鄂01民终265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