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福聚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横3路以南纵4路以东设备**1**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崇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福聚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福聚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依法向其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予以催缴后,湖北福聚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福聚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