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96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住甘肃省天水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