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嘉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96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住甘肃省天水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