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四通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7820号之一
原告:河南四通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南侧,求实路东侧郑州华南城****1516。
法定代表人:王宗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豪,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朋,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科学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敬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然,河南杰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四通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做出(2020)豫0184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917.2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1917.24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他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