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1民初4517号
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身份证号41272319********。
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0号西华庭3楼。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1308228N。
被告:**,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与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秋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杰
书 记 员 马兴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