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1民初429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身份证号码:41272319********。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0号西华庭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1308228N。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秋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兴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