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095号
申请人: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创业园1-15号。
法定代表人:汪硕,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海金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段71号1号楼3单元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1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
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