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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801号
原告: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创业园1-15号。
法定代表人:汪硕,经理。
被告: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长屯居委会东。
法定代表人:姬培生,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09号(合村并城改造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总经理。
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总经理。
被告:河南海金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段71号1号楼3单元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坤,总经理。
被告:王子坤,男,1982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金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王子坤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临清市恒中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