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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柳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柳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星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进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尚集镇宋庄村委会南邻。
法定代表人:贾飞。
原审被告:河南捷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18号楼东2单元3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宿洪。
上诉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柳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捷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商票出票人为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并不在许昌市××庄村委会南,该公司仅为恒大集团公司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二、上诉人从未看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调整明确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范围的通知》,也不知情是否已经取消集中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诉人以往起诉恒大相关票据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该类案件均要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尚集镇宋庄村委会南,属建安区辖区,建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许昌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虽然是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但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或付款人引发的票据纠纷不适用集中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蒋晓静
审 判 员  董盼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亚
书 记 员  谷 雨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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