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04号
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1308228N。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普罗理想国艺术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85A38T。
法定代表人:徐益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一案中,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郑州普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