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蒙迪丽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诺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322号
原告:北京蒙迪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科研楼一层02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
被告:北京易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甲25号楼2-4层甲25-5房3层303。
法定代表人:李汉雄。
原告北京蒙迪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蒙迪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蒙迪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蒙迪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思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