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J8TG3B,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荣。
原审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31308228N,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28幢1单元3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
原审被告:常州凌飞聚合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089365822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经济开发区龙江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凌飞。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誉公司)、原审被告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凌飞聚合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飞公司)、浙江中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10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二、上诉人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同时其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恒大、华夏幸福),这说明对于房地产票据追索权的纠纷由出票人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符合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做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并没有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但是由其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进行管辖,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故上诉人恳请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星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凌飞公司是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也是本案的原审共同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被上诉人星誉公司选择向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故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