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386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居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万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新居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万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