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濯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万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884号 原告:兰州濯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306号中源园林景观木批发市场三排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西产业园扬州路3号1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系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濯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濯鑫公司)与被告甘肃万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濯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民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及材料费用共计821380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30日(实际交付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费用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未付款8213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万民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濯鑫公司于2021年4月份向万民公司、***位于××区的工程提供劳务以及材料等,约定总费用为1701380元,但截止起诉之日,万民公司、***仅支付880000元,剩余821380元未予支付,濯鑫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濯鑫公司遂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濯鑫公司与万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濯鑫公司与万民公司、***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万民公司、***也不认可其与濯鑫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庭审中,濯鑫公司为证明其与万民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提交了案外人***与***的聊天记录,濯鑫公司称***系其公司工作人员,又称***系其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与其公司的关系,故本院认定濯鑫公司与万民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濯鑫公司起诉万民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濯鑫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濯鑫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