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264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诚万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6号[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工业园区工业五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诚万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诚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诚万和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