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471号
原告: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官大村新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GRA3B6B。
经营者:***,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工业园区工业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H7BB280。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已经向本院起诉,且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号(2020)渝0120民初7280号。原告系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