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与某某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7471号 原告: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官大村新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GRA3B6B。 经营者:***,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工业园区工业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H7BB280。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建工威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已经向本院起诉,且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号(2020)渝0120民初7280号。原告系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七星关区恒祥建材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