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天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990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天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金色中心2号楼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5055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名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原告****被告河南天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天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计28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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