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5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横街28号南塔23楼自编2301-234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成都暴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暴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
审判员苏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