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23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横街28号南塔23楼自编2301-234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123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大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19号34幢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066201Q。
法定代表人:**。
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大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44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大网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蜂助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9月的结算款项4483885.65元、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以1328424.4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以244896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以4372084.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483885.6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5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3670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0778.92元,并将上述执行款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专利及注册商标一批。因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本院暂未处置上述专利及商标。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32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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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