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横街**南塔**自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周亚峰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250000元、利息、违约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成都暴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63%,认缴出资额112万元),但申请执行人明确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饶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