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073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横街28号南塔23楼自编2301-234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123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84887.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