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奕广告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2324号
申请执行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横街28号南塔23楼自编2301-2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12324。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95号513-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30114Y。
法定代表人:*小民。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天奕广告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6505.2元及利息,支付损失费2万元,负担受理费6200元,财产保全费27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牌小型汽车,因查找不到而未能扣押,暂时无法处理。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因查找不到而未能扣押,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羽
执行员罗伟能
执行员*天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