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8503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72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横街**南塔**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12324。
法定代表人:罗洪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94.21元,因撤诉减半为31047.11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1047.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