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元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胡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元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鄂12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3562元(含案件受理费919元,执行费1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