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友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友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星都汇上上街1号楼2层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武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友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于2022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