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财保2号
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甘塘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82768063F。
法定代表人:安德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远,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路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5881XX。
法定代表人:周月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6298319X9。
法定代表人:陈金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56503323XL。
法定代表人:朱克亮。
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7民初5号】,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保全被申请人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长顺县的不动产“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4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7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0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6号”工业用地及地上附作物;2、保全被申请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保全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保全金额合计83000000.00元。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保险金额249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在83000000.00元限额内,冻结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长顺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4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7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0号、黔(2018)长顺县不动产权第0×××6号”;
三、冻结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