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民初36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6298319X9。
法定代表人:王真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城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56503323XL。
法定代表人:朱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革,贵州继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贵州继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路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015881XX。
法定代表人:周月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革,贵州继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贵州继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与都匀东方机床有限公司、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娟
审 判 员 唐敏
人民陪审员 蔡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