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

贵州义钢联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2执1554号
申请人贵州义钢联物资有限公司,本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
被执行人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威远工业园区高矿重工内。
被执行人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长顺县城关。
被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路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民初3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贵州义钢联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1439.75元及利息530730.93元,共计2242170.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369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25005元,以上共计2285544.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8554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义钢联物资有限公司2285544.68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高矿重工(长顺)有限公司、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帆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