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503号
原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0055110G。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被告:***,女,回族,1988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上海帜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牛文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