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9488号
原告:成都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新业路天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成都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