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安阳市钢城购物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初字第231号
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市钢城购物市场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戚青,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钢城购物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