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276号******
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某乙,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甲、*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甲、*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