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甲、*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甲、*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安阳市国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